释义 |
罪犯使用亲情电话的号码不得超过3个,以入监时登记的电话号码为准。罪犯使用亲情电话每次通话只限一个号码,受话人限于罪犯的亲属和监护人,通话时间不得超过10分钟。监狱亲情电话系统由监狱系统实行自主管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九条,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四)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五)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