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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监狱开通亲情号码都要求哪些证明
释义
    法律分析:一、一般无须申请,通常监区里每个月都会统一安排组织服刑人员拨打亲情电话。有些重视此项帮教活动的监区,每个月会组织多次。对于新入监的服刑人员,只要"一卡通"能尽快办好(此卡可供服刑人员购物,拨打电话结帐所用),也能尽早与家人通话。
    二、开通罪犯亲情电话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监狱应设置亲情电话总控设备。监区应在易于监管、监控的场所设置亲情电话室,配置具备呼入限制、监听、录音、计时、控挚等功能的电话终端。
    2、亲情电话统一采用电话卡拨号、扣费。电话卡应具备电话号码锁定功能,由监狱统一购买、充值,监区集中保管。罪犯使用时发给,用后即时收回。
    3、亲情电话的受话人限于罪犯的亲属和监护人。
    4、罪犯使用亲情电话的号码不得超过3个,以入监时登记的电话号码为准。罪犯申请登记电话号码时,应填写《亲情电话登记(变更)申请表》,经专教警察审核、监区审批;需变更电话号码时,应经专教警察、监区审核后,报狱政管理部门审批。
    5、罪犯使用亲情电话每次通话只限一个号码,通话时间不得超过10分钟。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五条 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在监内服刑的罪犯,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监外执行条件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第二十六条 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批准。批准机关应当将批准的暂予监外执行决定通知公安机关和原判人民法院,并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对罪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将书面意见送交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
    第二十七条 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居住地公安机关执行。原关押监狱应当及时将罪犯在监内改造情况通报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
    第二十八条 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刑期未满的,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知监狱收监;刑期届满的,由原关押监狱办理释放手续。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原关押监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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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0:4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