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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网络诈骗案件何时能破案?
释义
    诈骗案结案时间无法确定,需抓获骗子并移交法院审判。根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数额较大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巨大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特别巨大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8条,法院应在2个月内宣判,最长不超过3个月。严重案件可延长3个月,特殊情况需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法律分析
    诈骗对于我们来说可能听到的非常多了,特别是最近几年,诈骗活动十分猖獗,骗子的诈骗手段越来越多、花样也是越来越多样,随着网络的兴起,网络诈骗也成为了骗子常用的手段,让人们防不胜防,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十分大的麻烦。所以人们对于骗子可以说是十分痛恨了,恨不得世界上所有的骗子都抓进监狱去,还人们一个太平。
    那么对于诈骗案来说,一般需要多久结案呢?
    如果案件没有侦破的话,那是无法计算时间的,骗子都还没有抓获归案,诈骗案怎么结案呢,而且对于诈骗案的破案时间,在法律上也是没有相关条文的,毕竟每件诈骗案的情况都不同,法律上也没法规定。所以说诈骗案要想结案的话,首先就要先把骗子抓获归案,在抓获骗子之后,公安机关会把抓获的骗子公诉到人民法院,宣判定罪。这个时候在法律上就明确规定了诈骗案的结案时间。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但如果遇到比较严重的诈骗案的话,比方说犯罪嫌疑人有可能会被判处死刑,或者说这个案件不单单只是涉及诈骗案,还牵涉民事案件等情况,这一级人民法院就可以上报上一级人民法院请求延长结案时间,可以延长3个月。如果因为特殊情况实在没办法结案还需要继续延长结案时间的话,就要上报最高人民法院,要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了才行。
    结语
    诈骗案的结案时间是根据具体情况而定的。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的刑期可从三年以下到无期徒刑不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应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然而,对于严重案件或涉及死刑判决或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可以申请延长结案时间。延长结案时间需要上级法院的批准,甚至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准。因此,对于诈骗案的结案时间无法一概而论,需根据具体情况来决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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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4 17:2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