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贷款条件 (1)申请人需在韶关市行政区域内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含)以上; (2)申请人无需为清远市行政区域内户籍; (3)申请人未使用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首付比例规定 (1)对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贷款利率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 (2)对拥有一套住房但无贷款记录或者拥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贷款利率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的1.1倍; (3)对拥有一套住房但未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贷款利率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的1.1倍; (4)暂停发放缴存职工家庭购买第三套及以上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额度韶关缴存职工在清远贷款购房的贷款额度为,个人最高不超过40万元,夫妻双方最高不超过50万元。1.购买住房面积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下,一人可贷40万元,夫妻双方可贷50万元。2.购买90平方米以上144平方米以下,可贷额度为公积金账户余额8倍,一人可贷不超过40万元,夫妻双方可贷不超过50万元。3.购买144平方米以上,可贷额度为公积金账户余额6倍,一人可贷不超过40万元,夫妻双方可贷不超过50万元。4.购买第二套自住住房,可贷额度为公积金账户余额6倍,一人可贷不超过40万元,夫妻双方可贷不超过50万元。贷款年限 (1)贷款期限不得超过30年。 (2)借款人年龄与贷款期限之和不超过退休年龄后3年。退休年龄一般按照男性60岁、女性55岁计算。 (3)夫妻购买同一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以贷款期限最长的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