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分析:
 宝安区龙华预防保健所门诊部,地址:龙胜街
 龙华人民医院,地址:深圳市大浪南路
 龙岗中心医院,地址;深惠公路1228
 法律依据:
 《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1995年6月2日卫生部令第41号发布)》
 第十条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应制定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计划。
 第十一条 受检单位应按规定向卫生监督机构提交受检人员名单;并由受检单位负责建立个人健康档案。
 第十二条 承担健康检查的单位根据卫生监督机构确定的受检人员名单,按规定的应检项目安排健康检查。具体健康检查工作按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
 第十三条 健康检查单位应将受检人员的检查、检验等原始记录及健康检查结果报送卫生监督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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