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家庭困难得不到政府的关心。 2、无劳动力的老人、残疾人,种田、种植困难。 3、渠道淤塞,无法疏通。 4、村务没有公开,没事实施阳光政府等。对村民反映的困难和问题 爱惜民力,体恤村民艰辛疾苦。 作为村民委员会,必须坚持 对国家负责与对村民负责的一致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三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三十二条 村应当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或者其他形式的村务监督机构,负责村民民主理财,监督村务公开等制度的落实,其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中推选产生,其中应有具备财会、管理知识的人员。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村务监督机构成员。村务监督机构成员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可以列席村民委员会会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