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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如下
释义
    (一)一般程序(基本程序)
    1、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
    2、告诫;
    3、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
    (二)人民法院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
    除上述一般程序的内容外,还包括以下特别内容:
    1、行政机关申请;
    2、由申请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审查;
    3、命令义务人限期履行。
    一、行政机关行政强制执行前应该怎么办?
    具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如下:
    1、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履行义务的期限;
    (二)履行义务的方式;
    (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第三十七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
    (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一、《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一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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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9 8:5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