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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登记户口本上必须注明婚姻状况么
释义
    不是的。户口本上的婚姻状况一般就是四种,包括未婚、已婚、离异和丧偶,如果想要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话,未婚、离异和丧偶都是可以的,但是显示已婚婚姻状况的人是不可以登记的.,按理来说每个人都具有结婚的权利,其实不然,按照我国的法律规,至少以下几种人不具备结婚的条件是什么?一已经与第三者有婚姻关系,而且这种婚姻关系没有中止的人。这种人结婚也就犯了通常所说的重婚罪。二低于结婚年龄以下者:男性早于二十二周岁,女性早于二十周岁。三患有不应结婚的生理缺陷。比如患麻风病未经治愈或患其他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者,禁止结婚。四和自己有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关系的亲人结婚,也是不允许的,也就是平时说的近亲结婚。
    一、民政局提出登记结婚的程序是怎样的?
    1、询问当事人的结婚意愿;
    2、查验本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相应证件和材料;
    3、自愿结婚的双方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的签名必须由声明人在监誓人面前完成并按指纹;
    4、当事人现场复述声明书内容,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并在监誓人一栏签名。
    二、办理证件时户口簿相关要求有哪些?
    1、家庭户的居民,提交整本户口簿;集体户的居民,提交本人页原件及加盖保管部门红印章的首页复印件;无法出具户口簿的,可以到公安部门出具户籍证明代替,户籍证明的内容应当包括:本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号码、婚姻状况、住址、出证机关、出证日期,并加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
    2、户口簿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住址准确无误;婚姻状况为“已婚”,不相符的请到公安部门变更。
    户口再最初登记信息的时候婚姻状况一栏都是未婚或者其它,这个不影响登记结婚的。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
    第二十九条
    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应当与当事人声明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材料;不一致且无法提供相关材料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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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4 8:23: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