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寄送价目表和订立合同没有区别 |
释义 | 寄送价目表的人收到钱款后应受到相应约束,应按照价目表上标明的货物寄出相应物品,这时消费者的权益会得到法律应有的保护。 将寄送的价目表视为要约符合我国邮购交易习惯。交易习惯是判断一项意思表示是要约或者要约邀请的又一重要标准。在我国邮购实践中普遍采用款到发货的交易方式,价目表向特定的相对人寄送出去后,对寄送人而言,都希望相对人按照价目表上标明的价格作出承诺,邮购相应的货物,不再需要相对人再对价目表的价格讨价还价,如相对人提出新的价格,寄送人则将其视为新的要约,寄送人可以作出是否同意的承诺。对收到价目表的相对人而言,也通常将寄送的价目表视为要约而不是要约邀请,相对人如同意价目表上条件,一般以汇出相应钱款的方式进行承诺,这种承诺方式也符合合同法第二十二条“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的规定。相对人作出承诺使邮购合同成立后如果合同的内容还有不完善的地方,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对合同生效后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的还可以按照交易习惯确定,大可不必将寄送的价目表设置过高的条件或简单地将其视为要约邀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 第一条 【立法宗旨】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的生效】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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