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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生产者收回其生产的瑕疵物所产生的费用由谁承担
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六条规定,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扩大的,对扩大的损害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据前款规定采取召回措施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负担被侵权人因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一、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是怎样的
    1、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负责,并使其生产的产品质量符合下列要求: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2、遵守产品质量表示制度。产品或其包装上的标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家的厂名和厂址;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3、易碎、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以及储运中不能倒置和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产品,其包装质量必须符合相应要求,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标明储运注意事项。
    4、生产者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5、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不得伪装或者冒充合格产品。
    二、销售者对其售出的瑕疵产品承担怎样的民事责任
    《产品质量法》第40条规定了销售者对出售产品承担的民事责任的形式,具体包括:
    1、修理。是指销售者对已经出售的瑕疵产品,进行必要的修复,使该产品符合应当具备的性能、明示的标准或者明示的质量状况。
    2、更换。是指销售者对瑕疵产品,用质量符合要求的同样产品进行替换。
    3、退货。是指销售者将瑕疵产品收回,并向产品购买者退还货款。
    4、赔偿损失。承担这种责任方式的前提是,已经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这里所讲的损失,是指除产品之外的损失,比如交通费、邮寄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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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7 10:07: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