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实行强制医疗程序存在的法律和现实缺陷 |
释义 | 1、执行主体不明确。被强制医疗的人,是一类与普通非涉案精神病人不同的特殊人群。就我院办理的案件来看,被实行强制医疗的6人,均具有暴力攻击性,均涉嫌严重危害社会的刑事犯罪案件,如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和寻衅滋事等,对他们的监管应当实行有限的人身自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强制医疗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后五日内,向公安机关送达强制医疗决定书和强制医疗执行通知书,由公安机关将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送交强制医疗。因此,公安机关只负责押送被强制医疗的人到精神疾病医院接受治疗。由于强制医疗涉及专业性的精神疾病诊断和治疗,实际医疗主体只能是精神疾病医院或康复医院,但是关于强制医疗的主体,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 2、医疗机构不规范。被强制医疗的人具有严重的人身攻击性,在强制医疗的过程中应当予以严厉监控。但由于强制医疗机构设施及医疗人员参差不齐,监管职责模糊不清,存在或可能存在四个方面的问题。一是缺乏专门的强制医疗执行人员和明确的监管职责;二是缺乏完整的被强制医疗人员的档案;三是缺乏严格的安全防范措施以及完备的应急处置措施;四是缺乏专门的治疗区域,可能存在被强制医疗人员与普通精神疾病人员混关、混治等情形。 3、解除条件不清淅。《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强制医疗解除的法定条件,即“强制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被强制医疗的人进行诊断评估。对于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应当及时提出解除意见,报决定强制医疗的人民法院批准”。但是,对于“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情形”如何准确评估,存在较大的模糊操作空间。因为强制医疗机构诊断评估时,不排除被强制医疗人员处于服用精神类疾病药物控制的情况,而这种情况不能当然确定其没有服用药物治疗时,是否依然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刑事诉讼法》规定,对精神病人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尽管精神病人与精神病人具有社会危险性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但是对于严重危害社会的刑事犯罪案件精神病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来说,二者应该是同一的。 4、医疗经费来源不确定。目前,强制医疗费用基本上由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自己或其家庭承担。在现实操作中,存在被强制医疗的人家庭比较困难、无力承担长期的医疗费用、家属对治疗和经费情况不管不问的情形。由于公安机关只负责押送被强制医疗的人交付执行,人民法院只负责决定强制医疗,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强制医疗经费由哪个机构或部门承担,造成强制医疗机构承担强制医疗工作后,由于经费的原因,奔走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及政府相关部门之间进行协商,以求解决强制医疗费用的情况出现。由于医疗经费来源的不确定性,在一定程度上挫伤了强制医疗机构的诊疗积极性,不可避免地对后续的强制医疗带来不利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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