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伤残程度鉴定标准 |
释义 | 伤残程度鉴定标准: 1、一级,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2、二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 3、三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4、四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生活可以自理者; 5、五级,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 6、六级,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碍或并发症; 7、七级,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8、八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有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9、九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一、伤残鉴定需要准备的材料: 1、入院记录; 2、出院记录; 3、出院小结; 4、病历本; 5、诊断证明书; 6、损伤初期和治疗终结后的X片、CT及诊断报告; 7、交通事故认定书,如果是交通事故的话; 8、交通事故伤者身份证或户口本; 9、伤残鉴定委托书。 二、伤残鉴定的程序: 1、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3、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4、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5、劳动能力复查鉴定。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综上所述,伤残程度鉴定标准,一级,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二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三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四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生活可以自理者;五级,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六级,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碍或并发症;七级,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八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有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九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伤残鉴定需要准备入院记录;出院记录;出院小结;病历本;诊断证明书;交通事故伤者身份证或户口本;伤残鉴定委托书。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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