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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收费标准是什么
释义
    (一)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中的损伤程度鉴定/人300-600元;
    (二)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中的交通事故伤残评定/人300-600元;
    (三)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中的劳动能力、评残鉴定/人400-800元;
    (四)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中的行为能力鉴定/人800-1000元;
    (五)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中的活体年龄鉴定/人400-800元;
    (六)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中的损伤与疾病关系鉴定/人600-1000元;
    (七)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中的男性性功能鉴定/人500-800元;
    (八)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中的医疗纠纷司法鉴定件2000-3000元;
    (九)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中的活体检验照相/人50-80元。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费用,根据不同的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机构,具体交通事故伤残鉴定费用不同。交通事故当事人可以咨询当地的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机构。
    一、“伤情鉴定”和“伤残鉴定”有什么不同?
    (一)确定的鉴定时间不同
    伤情鉴定在伤情发生后即应进行,而伤残鉴定则应在治疗终结后(一般在出院三个月后进行),病人身体状况比较稳定以后进行,伤者体内有固定物的需取出固定物。
    对于不同的委托目的和要求,其鉴定的期限也是不同的:
    1.伤情鉴定(轻、重伤及轻微伤)
    (1)根据原发性损伤的伤情,伤后便可进行鉴定;
    (2)遗留功能障碍的,如以容貌损害或者器官(脑、听器、视器等)、肢体功能损害为主要评定依据的,要等到伤情稳定、治疗终结后再行评定,一般在损伤后90天内进行。
    2.伤残鉴定(交通事故评残、工伤评残等)
    评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治疗终结”是指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
    (二)提出鉴定的机关不同
    伤情鉴定一般由公安机关提出,伤残鉴定可由当事人、用人单位、交通事故双方、公检法等送检部门申请,委托主体较宽泛。
    (三)鉴定意义不同
    伤残鉴定主要在于评判治疗终结后的伤残程度,即对受害人工作、生活、社交能力的影响程度,伤残鉴定的等级直接影响到鉴定的结果;而伤情鉴定在于确定损伤本身的严重程度。
    鉴于其目的不同,因此,反映在损伤程度和伤残程度的评定上是有一定区别的,也就是说,可以被鉴定为重伤的不一定构成伤残。因为有些损伤本身可能很严重,但经过治疗后可能痊愈而不影响功能。
    (四)鉴定的标准依据不同
    目前司法实践中,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有《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和《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不同的对象不同事由导致的伤残适用不同的伤残鉴定标准: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适用于职工工伤以外的所有人身损害致残程度等级鉴定,包括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鉴定、刑事案件的伤残鉴定、非因职工工伤的伤残鉴定、普通伤害案件的伤残鉴定、其他意外伤害的伤残鉴定等,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适用于职工在职业活动中因公负伤和因职业病致残程度的鉴定,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适用于意外险产品或包括意外责任的保险产品中的伤残保障,用于评定由于意外伤害因素引起的伤残程度;
    而伤情鉴定依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联合制定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司发通[2013]146号)。
    (五)使用目的不同
    伤残评定结论多用来确定民事赔偿或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责任,而伤情鉴定则多用来确定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比如,交通事故大小的划分,即是以轻、重伤或死亡多少人来划定的。
    (六)等级划分不同
    伤残评定根据对工作、生活和社会活动影响的程度划分为I级(1级)至几级(10级),伤情鉴定则根据损伤本身的严重程度划分为轻微伤、轻伤和重伤。
    二、伤残鉴定需要哪些资料,资料不齐怎么办
    交通事故伤残评定必须等伤者康复后才可以评定的。交通事故伤残伤残鉴定是在客观检验的基础上,评价确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的过程。伤残等级从一级到十级。各有不同的标准。
    无论通何种委托方式,伤者都要提供相关材料。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材料是否完整、充分、真实,直接关系到司法鉴定机构是否会受理。材料越充分、完整越有利于司法鉴定机构对伤者的伤情做出公平、公正、合理的伤残级别。
    1、入院记录;
    2、出院记录;
    3、出院小结;
    4、病历本;
    5、疾病诊断证明书;
    6、损伤初期和治疗终结后的X片、CT及诊断报告;
    7、交通事故认定书;
    8、交通事故伤者身份证或户口本;
    9、伤残鉴定委托书(若对治疗尚未终结或者出院的伤者,因调解需提供鉴定等级而提前做伤残鉴定的情况,应当在伤残鉴定委托书中予以说明)。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委托鉴定事项、鉴定材料等进行审查。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鉴定用途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对于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不能满足鉴定需要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经补充后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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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6:42: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