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民办教育机构变更名称办理流程:受理:(五天)受理股室:职成股,申请材料按目录要求齐备,逐级审批程序到位,发给受理通知书。审核:(十八天)负责股室:职成股,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实地调查办学场所,组织专家评议,提出论证意见。(举办人依照设置标准筹建办学场地及办学评估资料—申请材料审核合格—组织专家实地评估(职成股、法制安全股、学前办、教师工作股、督导室参与›—专家评议)。决定:(十三天)负责股室:职成股,自受理正式设立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与否的书面决定。经批准同意办学公示后,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集体评议合格的单位报分管局长审核经局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再公示后颁发许可证;不合格的单位书面通知申请人。)发证:(二天)发证单位:职成股,审核通过下发办学许可证,审核不通过的书面说明理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五十三条 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申请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分立、合并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第五十四条 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五十五条 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