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介绍贿赂罪与行贿罪的帮助犯的区别 |
释义 | 要界定介绍受贿罪与贿赂犯罪的共犯,应当从以下两方面入手进行差别和判定。 1、主观方面。 首先,判断两者犯罪目的和动机。介绍贿赂的做法人对自己所处的地位有明确的认识,做法人知道自己是处于第三者的地位介绍贿赂,其目的是通过自己和两方的联系、撮合而促成贿赂结果的实现。而行贿罪或受贿罪的共犯明确知道到自己是在帮助行贿一方或者受贿一方。 其次,判断做法人与贿赂两方的合意程度。如果行、受贿两方或一方本无贿赂的意思,而因做法人的做法诱发了行贿、受贿的意图,那么就能够认定做法人与行贿或受贿方合意程度明显,做法人构成了行贿或受贿的帮助犯。而如果行贿、受贿方本就有贿赂意图,做法人只是为行、受贿两方进行沟通、联系的或代为传递钱物,则应认定做法人与行、受贿人的合意不明显,做法人构成介绍贿赂罪。 2、客观方面。 介绍贿赂罪的表现是为两方牵线搭桥,自己只是处于中间位置。介绍贿赂人为行贿、受贿两方的中介,通常会想方设法创造要求让两方认识、联系,或者代为传递信息或转递财物,帮助两方完成行贿受贿做法。如果贿赂两方自己就已经商谈好贿赂钱物,而做法人只是代为传递钱财或物品,或是代为传达两方的意图,则可认定做法人的作用是撮合。如果贿赂两方原本并不认识,通过做法人的怂恿或帮助而完成贿赂做法,则可认定做法人构成贿赂犯的帮助犯或教唆犯。 3、侵害法益 尽管行为人在促成行贿、受贿双方不正当交易中间没有为自己谋取个人利益,但是从“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也涵盖于“谋取不正当利益之中”,因为不管是“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还是“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其侵害的法益都是一样的,是否具有为自己谋取利益的意图并不影响行为的定性。如果出于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意图而为行贿提供帮助行为,理应成立行贿罪,这样有利于刑法保护法益目的的实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九十二条 【介绍贿赂罪】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百八十九条 【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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