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首散汪民事行为并不当然无效,其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有效的。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需要判断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否属于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进而判断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限制民事行为能者仔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掘租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