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城镇建设过程中对于不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标准的由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处罚。 明确无障碍环境建设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城镇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建筑,居住区不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的,将被依法处罚。城镇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建筑,居住区,应当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不符合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罚。已建成不符合标准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订无障碍设施改造计划并逐步组织实施。乡,村庄的建设和发展,应当逐步达到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 无障碍设施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未按照国家标准设置无障碍设施标志标识,或者未对无障碍设施及其标志标识进行保护,维修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七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七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