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原告不是必须去被告住所地起诉,一般是需要去被告住所地起诉。如果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则需要去被告经常居住地起诉;如果法律有特殊规定的,则按照规定起诉,也不一定去被告住所地起诉。 法律客观: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