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法庭审判法庭调查流程 |
释义 | 1、总顺序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被告人、被害人陈述--讯问、询问被告人--询问被害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物证、宣读鉴定意见和有关笔录。 2、法庭调查的原则 先控方,后辩方;先人证,后物证。 控辩双方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出示证据,应当说明证据的名称、来源和拟证明的事实。 法庭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准许;对方提出异议,认为有关证据与案件无关或者明显重复、不必要,法庭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可以不予准许。 法庭开庭审理公诉案件时,出庭的检察人员和辩护人需要出示、宣读、播放已移交人民法院的证据的,可以申请法庭出示、宣读、播放。 法庭同意的,应当指令值庭法警出示、播放;需要宣读的,由值庭法警交由申请人宣读。 3、发问被告人的规则 除书记员以外都可以发问,但是除公诉人外,其他人发问需经审判长许可。 4、对人证的调查 询问证人、鉴定人的顺序(谁提请通知的,谁先问); 询问证人、鉴定人的规则:单独询问、证人、鉴定人不能旁听案件、发问的内容应当与本案事实有关、不得以诱导方式发问、不得威胁证人、不得损害证人的人格尊严。 5、对物证的调查 举证方当庭出示证据后,由对方进行辨认并发表意见。 控辩双方可以互相质问、辩论。 6、专家辅助人 公诉人、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意见提出意见的,应当说明理由。 法庭认为有必要的,应当通知有关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 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不得超过二人。 有多种类鉴定意见的,可以相应增加人数。 法庭对于该申请,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适用鉴定人的有关规定。 有专门知识的人不得旁听对本案的审理。 7、法庭调查权 法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告知公诉人、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补充证据或者作出说明;必要时,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可采用勘验、检查、查封、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但无搜查权,必要时,可以通知检察人员、辩护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到场。 法院调查核实证据时,发现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新的证据材料的,应当告知检察人员、辩护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必要时,也可以直接提取,并及时通知检察人员、辩护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查阅、摘抄、复制。 对公诉人、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补充的和法庭庭外调查核实取证的证据,应当经过当庭质证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但是,经庭外征求意见,控辩双方没有异议的除外。 有关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8、新证据问题 公诉人申请出示开庭前未移送人民法院证据,辩护方提出异议的,审判长应当要求公诉人说明理由;理由成立并确有出示必要的,应当准许。 辩护方提出需要对新的证据作辩护准备的,法庭可以宣布休庭,并确定准备辩护的时间。 辩护方申请出示开庭前未提交的证据,参照上述规定。 9、补充侦查 审判期间,合议庭发现被告人可能有自首、坦白、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而检察院移送的案卷中没有相关证据材料的,应当通知检察院移送。 审判期间,被告人提出新的立功线索的,法院可以建议检察院补充侦查。 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进行查证的,可以建议补充侦查。 补充侦查期限届满后,经法庭通知,检察院未将案卷移送法院,且未说明理由的,法院可以决定检察院按撤诉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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