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案件原告应该如何收集证据 |
释义 | 按照谁主张,谁提出证据的原则,原告在起诉前,一般应收集离婚案件需要收集哪些证据 (1)当事人(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1、原.被告是夫妻关系的证据,如结婚证明书、结婚关系证明书、户籍簿、身份证明书。 2、涉及到构成事实婚姻的,应提交居委会或村委会开具的证明。 3、证明被告失踪的,应提交被告居住地或常住地村委会.居委会或公安机关证明。 (二)婚姻关系破裂的证据 1、涉及家庭暴力的,应提交法医学鉴定,提交证人。 2、涉及毒品、赌博行为的,应当提交居委会或村委会或公安机关发行的证明书,涉及行政处罚、刑事犯罪的,应当提交处罚决定书或判决书。 3、有重婚行为或配偶与他人同居的,应提交上述行为相关的结婚证明书、儿童出生证明书、居住证明书、照片、录音、录像、居委会、村委会、公安机关发行的证明书等证据。 (三)一方养育孩子的证据 1、证明一方经济状况良好的,必须提交工资和其他合法收入的证明书,或者提交居住状况的证据。 2、如果涉及10岁以上的未成年儿童,应提交儿童本人愿意跟随父母生活的证据。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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