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银保监会推进个人养老金制度 |
释义 | 银保监会日前印发《关于保险公司开展个人养老金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通知规定了保险公司开展个人养老金业务的基本要求,明确主要选择资本实力较强、经营较为规范的公司参与。 通知指出,保险公司应当落实个人养老金制度要求,提供简明易懂、安全稳健、长期保值增值的商业养老保险,健全客户权益保护机制,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样化养老需求。保险公司可向个人养老金制度参加人提供符合要求的年金保险和两全保险等。 通知要求,保险公司应当与参加人单独签订保险合同,并在公司相关信息系统中对该合同做出明确标识,不得接受其使用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内资金为他人投保;加强个人养老金资金管控,个人养老金保险产品相关业务发生的各类资金往来应当符合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封闭管理要求。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银保监会将持续完善监管规则,加强个人养老金业务监管,规范公司经营行为,推动个人养老金制度健康发展。 《关于保险公司开展个人养老金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保险公司开展个人养老金业务可提供的保险产品种类。 具体有,年金保险、两全保险,以及银保监会认定的其他产品。这些产品还应满足四大要求,包括保险期间不短于5年;保险责任限于生存保险金给付、满期保险金给付、死亡、全残、达到失能或护理状态;能够提供趸交、期交或不定期交费等方式满足个人养老金制度参加人交费要求;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通知》还对保险公司开展个人养老金业务明确了七项条件。包括:上年度末所有者权益不低于50亿元且不低于公司股本(实收资本)的75%;年度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75%;上年度末责任准备金覆盖率不低于100%;最近4个季度风险综合评级不低于B类;最近3年未受到金融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具备完善的信息管理系统,与银行保险行业个人养老金信息平台实现系统连接,并按相关要求进行信息登记和交互;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法律依据: 《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保险公司开展个人养老金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 第二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保险公司可以开展个人养老金业务: (一)上年度末所有者权益不低于50亿元且不低于公司股本(实收资本)的75%; (二)上年度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75%; (三)上年度末责任准备金覆盖率不低于100%; (四)最近4个季度风险综合评级不低于B类; (五)最近3年未受到金融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 (六)具备完善的信息管理系统,与银行保险行业个人养老金信息平台(以下简称银保行业平台)实现系统连接,并按相关要求进行信息登记和交互; (七)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保险公司申请个人养老金保险产品保险条款和费率审批或备案的,除规定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对上年度末所有者权益、偿付能力充足率、责任准备金覆盖率,以及最近4个季度风险综合评级情况的说明; (二)最近3年受到金融监管机构行政处罚情况的说明; (三)与银保行业平台对接情况的说明; (四)对本公司个人养老金保险产品的保险条款和费率使用情况的说明。 保险公司可以通过申请变更保险条款和费率审批或备案的方式,将现有保险产品纳入个人养老金保险产品。对于已经审批的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保险公司应当向银保监会报送上述说明材料,无须另行申请变更保险条款和费率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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