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住房公积金的规定 |
释义 | 住房公积金的定义包含以下五个方面的涵义: (1)住房公积金只在城镇建立,农村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2)只有在职职工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无工作的城镇居民、离退休职工不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3)住房公积金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缴存,另一部分由职工个人缴存。职工个人缴存部分由单位代扣后,连同单位缴存部分一并缴存到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 (4)住房公积金缴存的长期性。住房公积金制度一经建立,职工在职期间必须不间断地按规定缴存,除职工离退休或发生《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外,不得中止和中断。体现了住房公积金的稳定性、统一性、规范性和强制性。 (5)住房公积金是职工按规定存储起来的专项用于住房消费支出的个人住房储金,具有两个特征: 一是积累性,即住房公积金不是职工工资的组成部分,不以现金形式发放,并且必须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设的专户内,实行专户管理。 二是专用性,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款专用,存储期间只能按规定用于购、建、大修自住住房,或交纳房租。职工只有在离退休、死亡、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户口迁出原居住城市时,才可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按我国规定,企业都应该给职员存缴住房公积金,不分国有企业和私营企业。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一、缴存范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企业、私营企业及社会团体的在职职工。 二、缴存基数:职工的月缴存基数为本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职工工资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资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工资及特殊工资构成。月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县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收入的5倍。未超过5倍的,以实际工资为月缴存基数。 三、缴存比例:1、县财政拨款的县直行政事业单位,单位缴存比例为5%以内,个人缴存比例为5~20%。 2、非县财政拨款的其他单位,单位和个人的缴存比例为5~20%。省、市驻华单位的缴存比例应先报其主管部门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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