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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失业保险是如何算的
释义
    失业人员第1个月至第12个月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标准,
    按照所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确定;第13个月至第24
    个月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为其第1个月至第12个月
    领取标准的80%。失业保险金标准一般都低于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高于本市当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二、失业保险可以补领吗?
    失业人员重新就业的,失业保险金不可以补领。再次符合申领条件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三、失业保险金领取标准是?
    失业保险金领取标准为:
    1.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
    2.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
    3.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失业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第十八条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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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1:0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