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劳动者是否可以同时与多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
释义 | 劳动者可与多个用人单位建立非全日制用工关系,但不能同时与多个单位建立全日制劳动关系。这种双重或多重劳动关系在法律上是允许的,但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合同履行。 法律分析 劳动者不能同时与多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可见劳动者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用人单位建立非全日制用工关系,有法律依据,不为法律禁止限制。 双重乃至多重劳动关系表现为,一是劳动者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用人单位建立非全日制用工关系;二是劳动者与某一用人单位建立了全日制的劳动关系,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了非全日制用工关系;三是劳动者与两个单位建立了全日制的劳动关系。 拓展延伸 劳动者与多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法律限制与实践探讨 在现代劳动力市场中,劳动者与多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现象逐渐增多。然而,这种行为是否合法以及是否可行引发了广泛的讨论和研究。从法律角度来看,劳动者与多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存在一定的限制。例如,劳动法规定了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益,同时也规定了用人单位的义务和责任。在同时与多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时,劳动者的权益和用人单位的责任如何保障和分配成为关键问题。此外,实践中也存在一些挑战,如工作时间冲突、工作质量难以保证等。因此,需要进一步研究和探讨相关法律限制以及实践中的问题,以寻求更加合理和可行的解决方案,确保劳动者权益得到充分保障,用人单位能够按照法律规定履行义务。 结语 劳动者与多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在非全日制用工方面是被允许的,但需确保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影响先订立的合同履行。然而,双重乃至多重劳动关系也带来了一系列法律和实践上的挑战。我们需要深入研究和探讨相关法律限制,以及解决实践中的问题,以确保劳动者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用人单位能够按照法律规定履行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七章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第六十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七章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21修正):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发生停工、怠工事件,工会应当代表职工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者有关方面协商,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并提出解决意见。对于职工的合理要求,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予以解决。工会协助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做好工作,尽快恢复生产、工作秩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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