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勘察设计投标保证金 |
释义 | 勘察设计投标保证金: 1、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保证金不可以超过投标总价的百分之2; 2、勘察设计项目,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保证金金额不超过勘察设计费投标价格的百分之2,最高不超过十万元; 3、政府采购项目,招标采购单位规定的投标保证金金额不可以超过采购项目概算的百分之1; 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1、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 招标人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编制标底。一个招标项目只能有一个标底。标底必须保密。 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不得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也不得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或者提供咨询。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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