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在警方调查过程中,有时会要求当事人签署文件,但这些文件可能涉及到个人权益,因此当事人需要谨慎应对。如果警方要求签署自认罪的文件,当事人应当拒绝,因为这可能会影响到后续的审判程序。如果警方要求签署询问笔录,当事人可以阅读内容后谨慎考虑,必要时可以要求核对或修改,但不得故意虚构或隐瞒事实。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被询问人应当如实说明案件的事实,不得作虚假证言,也不得隐瞒真相。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警察等司法工作人员询问被讯问人时,应当制成笔录,并由被讯问人或其代理人签名或盖章确认。被讯问人对笔录的内容有异议的,可以要求核对或补充。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任何人不得强迫被讯问人作伪证或者隐藏、掩饰真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