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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夫妻是否可以个别抵押房产证?
释义
    夫妻共有财产需共同处置,单方无效。房产证上所有产权人需同意签字方可贷款。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为共同所有,包括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益、知识产权收益、继承赠与财产等。夫妻一方需征得配偶同意方可处分共同财产。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因伤害获得的费用、遗嘱或赠与确定归一方财产、专用生活用品等为个人财产。
    法律分析
    单独一方不能拿去抵押贷款。夫妻共有财产处置单方处置没有效。房产证上登记的所有产权人都要同意,签字才能贷款。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所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对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的处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范围作出了规定,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及各种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补贴;
    (2)生产、经营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对于继承遗产的所得,指的是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是对财产的实际占有。即使婚姻关系终止前并未实际占有,但只要继承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继承的财产也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6)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7)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8)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得部分夫妻共有。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对应为夫妻一方的财产范围作了规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结语
    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权是平等的,一方不能单独抵押贷款,也不能单方面处置共有财产。房产证上登记的所有产权人都必须同意并签字才能进行贷款。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一系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包括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益、知识产权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等。而《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则规定了夫妻一方的财产范围,包括婚前财产、因身体受伤获得的费用、特定遗嘱或赠与合同确定的财产、个人专用的生活用品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七章 抵押权 第一节 一般抵押权 第四百条 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七章 抵押权 第一节 一般抵押权 第四百一十九条 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七章 抵押权 第一节 一般抵押权 第四百零七条 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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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22:3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