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社区矫正对象迁居应当经县、市司法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批准后的7日内向迁入地司法所报到。迁出地司法所应当在3日内向迁入地司法局书面介绍矫正对象情况、转递有关档案材料、办理交接手续,填写《矫正对象移交清册》一式两份,双方司法所各执一份。迁入地司法所应当自接到档案材料之日起7日内将矫正对象纳入管理。 法律依据: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 第十四条 社区矫正人员因居所变化确需变更居住地的,应当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批。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征求社区矫正人员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意见后作出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