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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集体土地征用的具体流程有哪些
释义
    集体土地征用的程序的规定是:发布拟征地通告;征询村民意见,并组织听证;地籍调查和地上附着物登记确认;拟定“一书四方案”并上报审批;征用土地公告;征地补偿登记;拟定补偿安置方案并公告;根据群众意见修改相关方案并公告;落实征地补偿、安置资金;实施补偿安置方案并交付土地。
    一、开发商征地流程是怎样
    第一步:发布拟征地公告,由市县级国土部门在拟被征地村集体范围内发布拟征地公告。
    第二步:征询拟被征地人意见,由市县级国土部门会同拟被征地所在的乡镇政府,就拟征地公告的内容征询拟被征地村民的意见。
    第三步:对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调查登记,由市县级国土部门同拟被征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拟被征土地的信息进行调查,并由国土部门进行调查登记。
    第四步:拟订一书四方案并上报审批,由市县级国土部门按照审批机关对报批材料的要求拟订一书四方案,并将材料一并向有审批权的机关进行报批。
    第五步:发布征地公告,征用土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省政府或国务院征地批准文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在被征地所在的村集体范围内对征地批文的内容进行公告。
    第六步: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县市级国土部门根据省政府或国务院所批准的征地方案,在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
    第七步:上报审批补偿安置方案,县市级国土部门应当将草拟的补偿安置方案和听证会上各方发表的意见,逐一上报给本级人民政府进行审批。
    第八步:土地补偿登记,被征地人应当在征用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明到公告规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第九步:落实补偿安置后交付土地,政府机关按照规定落实征地补偿安置后,被征收人则应当将土地按期交付。
    二、征地流程是怎样的?
    1、建设项目用地单位报市、县国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用地申请》
    2、市、县国土行政主管部门拟定《征收土地方案》
    内容:《征收土地方案》包括:征收土地的目的及用途,征收土地的范围、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的种类及数量,征收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劳动力安排途径,原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情况等。
    (1)发布征地公告。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告知后,凡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2)实地调查与登记。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对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
    (3)组织征地听证,征询村民意见。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据此,如果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征地过程中没有按照上述程序来做,将导致错误的征地审批。
    3、市、县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将拟定的《征收土地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进行征地审查;如果超过同级人民政府的权限,应逐级上报到有审查权的人民政府
    4、有权审查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向被征地所在地人民政府下发《征地审核与批复》
    5、张贴征收土地公告
    如果村、组、乡镇政府未按照以上规定的时间、地点履行法定职责,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和征地补偿、安置手续;也可以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来获得救济。
    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批准用途;
    (2)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面积;
    (3)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4)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办理补偿登记:在公告确定的日期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效证明(如承包合同),到市、县级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6、被征地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国土部门制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市、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对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地上附着物等进行进一步核实,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7、被征地所在地人民政府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市、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询意见期限应事先确定并公告。
    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有县以上人民政府进行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进行裁决。(目前裁决已经被行政复议取代)
    8、被征地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国土部门组织实施补偿安置工作
    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被征地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人应当自征地各项费用付清之日起,30日内交付被征收的土地。
    对于征收农民承包的土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土地承包合同变更或解除手续。
    9、国土部门向建设项目用地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证书》进行确权。
    三、政府征地的基本程序有哪些
    我国政府征地程序的内容:发布拟征地通告;征询村民意见,组织听证;地籍调查和地上附着物登记确认;拟定“一书四方案”并上报审批;征用土地公告;征地补偿登记;拟定补偿安置方案并公告;根据群众意见修改相关方案并公告;落实征地补偿、安置资金;实施补偿安置方案,交付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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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2: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