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职业病防治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1年10月27日通过,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这部法律明确规定了,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一、长期工作致腰椎间盘突出能认定职业病吗? 在根据当前明确的职业病目录名单,腰椎间盘突出不属于职业病范围,所以职工因长期伏案工作患上此病的,将不能认定为职业病。 按《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职业病需具备以下条件:患病的主体范围包括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如果不属于劳动者的话,那么即不属于该范围;职业病必须是在从事职业活动的过程中产生的,如果是在工作以外接触了人体危害因素,那么经诊断后也不能认定职业病;职业病是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因素引起的,如果是因为工作场所所处的环境影响,那么也就不是职业病的事了;是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所列的职业病,如果不在该目录名单上,那么不能认定为职业病。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