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一、职工被认定为患职业病必须满足四个条件: 1、患职业病的主体必须是用工单位聘请的劳动者; 2、职业病必须是在从事职业活动的过程中产生的; 3、患职业病的原因必须是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因素引起的; 4、所患的必须是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所列的职业病。 二、职业病鉴定申请需提供的材料包括: 1、鉴定申请书,职业病诊断病历记录; 2、诊断证明书; 3、鉴定委员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