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是什么? |
释义 | 法律分析:1.生产经营单位对按规定接受职业性健康检查的劳动者,其健康检查所占的生产、工作时间,应当按正常出勤处理;如职业病防治机构(诊断组)认为需要住院作进一步检查时,不论其最后是否诊断为职业病,在此期间可享受职业病待遇。 2.生产经营单位对患有职业病的劳动者,应当按以下规定处理: (1)安排治疗和定期复查,必要时,应当安排疗养。 (2)对职业病诊断机构确定不宜从事原有毒害作业者,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调离原有毒害作业岗位,并不得安排新的有毒有害作业岗位。 3.生产经营单位对劳动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急性职业性中毒,应当及时向其所在地的劳动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的职业病防治机构报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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