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党组织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后,要形成综合性政审材料。发展对象的综合性政审材料一般包括: 1、发展对象本人的简历。 2、政审中提出的问题。包括问题发生的时间、地点和主要情节。同时要说明是本人主动说清还是组织调查出来或别人检举揭发出来的。组织上是否作过结论。 3、调查的结果。写明经调查已清楚的问题,以及还没弄清的问题或疑点。 4、结论性意见。经过对调查情况的综合分析,提出是否影响发展对象入党的结论性意见。 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 第十六条 党组织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 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在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有关材料后,情况清楚的可不函调或外调。对流动人员中的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时,还应当征求其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基层党组织的意见。 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审查情况应当形成结论性材料。 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