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起诉离婚原告可以不调解,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先行调解,但是调解应当基于当事人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如一方当事人拒绝调解的,则调解无效,人民法院应当终止调解,作出裁定或者判决。 一、法院打电话让去调解不去怎么办 人民法院打电话让去调解,当事人不去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确定。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应当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当事人不愿意去进行调解的,可以不去,人民法院不会强行让当事人去进行调解,但是,对于离婚案件,人民法院必须进行调解,当事人不可以拒绝,因为法律明确规定离婚案件在判决前,人民法院必须进行调解。 二、男女婚姻关系终止条件的规定是什么 男女婚姻关系终止条件的规定是: 1、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办理离婚登记; 2、或者诉讼人民法院判决离婚; 3、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 4、当婚姻登记机关发现双方确实是自愿的,并适当处理子女和财产问题时,将发给离婚证。 法律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部门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感情破裂,调解无效的,准予离婚。 三、哪些情形不得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下列情形的不得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1、原审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的; 2、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3、原判决、裁定系经原审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作出的; 4、其他不宜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的。 原二审判决遗漏了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裁定撤销二审判决,发回原一审人民法院重审。应当注意,如果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再审案件时,一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裁定准许的,应当同时裁定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