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提前报废奖励补贴标准:1.报废重型载货车,每辆补贴18000元;2.报废中型载货车,每辆补贴13000元;3.报废轻型载货车,每辆补贴9000元;4.报废微型载货车,每辆补贴6000元;5.报废大型载客车,每辆补贴18000元;6.报废中型载客车,每辆补贴11000元;7.报废小型载客车(不含轿车),每辆补贴7000元;8.报废微型载客车(不含轿车),每辆补贴5000元;9.报废1.35升及以上排量轿车,每辆补贴18000元;10.报废1升(不含)至1.35升(不含)排量轿车,每辆补贴10000元;11.报废1升及以下排量轿车、专项作业车,每辆补贴6000元 法律依据: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报废汽车出售、捐赠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给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单位和个人。报废汽车不得自行拆卸。 第十三条 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应当对回收的报废汽车逐一进行登记;发现回收的报废汽车有盗窃、抢劫等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不得对涉嫌犯罪的机动车及其“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配件进行拆装、改装、组装或者转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