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现在二手房过户怎么办理 |
释义 | 二手房交易过户流程: 1、签订买卖协议:房地产买卖双方达成交易,签署买卖协议。买方支付定金给卖方(由经纪方托管),卖方交付房产证给经纪方。 2、查档:经纪方带房产证,落实产权状况,查档取回查档记录。 3、转定:凭查档有效单,经纪方转交卖方托管定金。 4、物业评估:委托评估机构对用于抵押的物业进行评估。 5、申请按揭:经纪方协助买方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签署相关文件,买方存首期款到经纪方或指定银行托管。 6、银行出《承诺书》:银行经初步审查后,拟同意向买方发放二手房按揭贷款的,出具承诺书。 7、签署担保协议:买卖双方签署一次性付款挰保的《担保协议》,买方提供资金协议及冻结资金的单据给担保公司。 8、办理委托公证:融资担保公司进行调查与审批后,房地产买卖双方到公证处办理全权委托公证,并支付担保费和手续费。 9、赎契:担保公司审批并与银行签署《保证合同》,银行放款给担保公司指定账号,担保公司查档后,代卖方付清银行按揭余款,注销抵押登记并取回房产证,由担保公司保管。 10、申请产权转移递件:经纪方陪同买卖双方到国土部门签署正式《房地产买卖合同》,境外人士或境外公司需到公证处公证(支付公证费),再到国土部门递件,由经纪方领取并保管回执。 11、审批:国土部门审核资烊,批准产权转移。 12、缴纳税费:国土培门出税单,买卖方(或经纪方代)缴过户税费。 13、出证:经纪方陪同买卖双方取《房产证》,并做抵押登记。如买方是境外人士需抵押合同公证,支付公证费。 14、银行放款:抵押登记完毕,银行发放贷款。 15、交接物业:买卖双方交接物业,卖方结清相关费用。 16、结清尾数:经纪方将预收的剩余款项结清给卖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三十七条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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