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损失的构成不同,即单独海损一般是指货物本身的损失,不包括费用损失,而共同海损既包括货物牺牲,又包括因采取共同海损措施而引起的费用; (2)引起损失的原因不同,即单独海损是承保风险所直接导致货物损失,而共同海损则不是承保风险直接导致的损失,它是为了解除或减轻船、 货、运费三方共同危险,而人为造成的损失。 (3)损失的承担方式不同,即单独海损由受损方自行承担损失,而共同海损则由受益有关方按获救财产价值大小的比例分摊损失。 法律依据:《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共同海损理算暂行规则》 第二条 进行共同海损理算的原则是: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明确责任,实事 求是、公平合理地处理各项损失和费用的补偿和分摊。 提出共同海损理算要求的一方和其他有关各方,有举证的责任,证明 其提出的损失或费用根据本规则的规定可列入共同海损。 对作为共同海损提出理算的案件,如果构成案件的事故确系运输契约 一方不能免责的过失所引起,则不进行共同海损理算,但可根据具体情况 ,通过协商另作适当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