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1995年1月6日,上-海公布了《上-海市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 养老保险 办法》。该办法适用于在上-海市领取 营业执照 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聘用的帮工,但已享受其他法定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在其中。根据规定,有关的登记手续及养老保险编码、个人账户和养老保险手册等,均与上述私营企业的规定相同,其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基数,由社会保险管理局参照税务部门上一年度规定的个体工商户计税工资标准,及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 平均工资 确定。个体工商户为本人和帮工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上述缴费基数的10%,在税前列支;个体工商户本人按缴费基数的8%缴费,在税后列支;帮工本人亦按缴费基数8%的比例缴费。根据上-海社会保险管理局公布的数据,从1995年4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缴纳月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为420元。个体工商户本人个人账户中应记入的养老保险费包括:个人税前收入中缴纳的养老保险按缴费基数的8%记入的数额;个人在税后缴纳的部分。帮工个人账户中应记入的养老保险费包括:个体工商户为其在税前缴纳的部分中按缴费基数的8%记入的数额:个人缴费的部分。领取 养老金 的条件为,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并具备下列条件的:(1)缴费年限满15年的;(2)1993年1月1日后离开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从事个体经营,缴费年限加上此办法实施前的连续 工龄 满15年,其中缴费年限满5年的,达到规定的养老年龄,但不符合上述规定的缴费年限的,如本人愿意,可适当延长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最多不超过5年;如本人不愿延长,可向养老保险管理中心提出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申请,经审核同意,可领取个人账户中的储存额。符合上述条件(1)的,月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120符合上述条件(2)的,月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系数÷120在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中实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具有重大意义,它可以促进劳动力在各类企业间的合理流动,解除职工对于从全民或集体所有制企业流出的后顾之忧,对失业或下岗的职工来说,进入私营企业或从事个体工商业也成了可以选择的方向之一。 法律客观: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 《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