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一、留置权不能成立的情形 不得成立留置权的情形: 1.当事人有不得留置的事先约定;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得留置的物。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排除留置权,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人行使留置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留置债务人的财产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 3.留置财产与债权人所承担的义务相抵触; 4.留置财产与债务人交付财产前或交付财产时的指示相抵触。 二、留置权的效力 留置权的效力: 1.留置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 损害赔偿 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2.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3.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债务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4.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所收取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5.债务人与债权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 三、质权与留置权的区别有哪些 质权与留置权的区别: 1.成立的条件不同。依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成立;而留置权是依法律直接规定。 2.法律关系的客体不同。质权的标的包括动产还有财产权利;而留置权的标的仅为 3.权利的实现不同。质权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就可以当然行使质权;而留置权则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还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程序,才可实现留置权。 4.消灭不同。质权不因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而消灭;而留置权则在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时消灭。 法律客观: 《物权法》第232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该规定系留置权适用范围的限制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对留置权的范围作了规定,但是物权法未对适用范围作出枚举性规定,只对留置权的适用范围作出限制,规定了不得留置的两种情形。1、法律规定不得留置的,按照其规定。如果法律基于某种原因明确规定某些情形下不得留置或者某些财产不得留置,则须按照该法律规定,不得成立留置权。2、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依照其约定。对于当事人已经明确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都不能成立留置权。留置权属于法定担保物权,法律之所以允许当事人通过约定加以排除,主要是由于留置权的目的是基于公平原则,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担保债权的实现,并未涉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第三人的利益,如果债权人基于意思自治而自愿放弃这一权利,法律也是允许和认可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