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必须基于合同关系且债务已到清偿期。行使时债权人需合法占有债务人财产,且留置物与债务具有牵连关系。留置权的行使: (1)留置权产生的前提,必须是在当事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而且一方占有他方财产,只能是依照合同合法占有对方的财产。 (2)债务人所负债务须与该被留置物有牵连关系。 (3)留置权的成立,必须是债务已到清偿期,存在债务人未履行付款义务的法律事实。 (4)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 留置权行使的注意事项: 1、债权人须按合同占有债务人的财产。 2、债权与留置物占有的取得必须基于同一合同关系产生。 3、债务人的债务须已届履行期。《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民法典》于2021年1月1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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