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地质灾害险情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和小型四个等级。 法律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条 地质灾害按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的大小,分为四个等级: (一)特大型: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 (二)大型: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三)中型: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四)小型: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 第五条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的防治经费,在划分中央和地方事权和财权的基础上,分别列入中央和地方有关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制定。 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的治理费用,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由责任单位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