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石家庄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出台新规,对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的部分申请条件进行了调整,降低了准入门槛。例如:具有当地户籍或者在当地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达到规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家庭财产总额及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不超过当地规定的财产限额及收入线标准,家庭成员提出申请时未在当地和国内其他地区享受住房保障等。 法律依据:《河北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试行)》第二十四条 (一)具有当地户籍或者在当地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达到规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家庭成员的户籍因就学、服兵役迁出本地的,在就学、服兵役期间视为具有当地户籍; (二)家庭财产总额及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不超过当地规定的财产限额及收入线标准; (三)在当地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或者无自有住房,或者虽有自有住房,但住房面积低于当地规定的住房保障面积标准; (四)家庭成员提出申请时未在当地和国内其他地区享受住房保障; (五)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在外地有住房建设用地或者自有住房的,可以申请租赁保障性住房,但不得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及住房租赁补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