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七条规定,夫妻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能限制或干涉另一方。家庭分工前提是互相尊重、平等协商,不能强行干涉。同时,夫妻行使自由权应符合法律与社会主义道德,履行家庭责任。 法律分析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七条规定夫妻双方享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另一方加以限制或干涉。人身自由权是自然人最基本的权利,而夫妻人身自由权则是其具体体现。由于“男主外女主内”的传统文化影响,现实家庭经营分工中,男性多以外出工作为主,女性则主要负责家务和孩子抚养,因而男女性别的差异导致家庭分工存在不同。但实践中,出现了一些以此为由限制另一方参加生产、工作、社会活动的案例。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七条规定,夫妻双方应互相尊重、平等协商,自主决定选择职业、接受教育和参加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违背另一方意愿强行限制和干涉。夫妻之间应相互尊重、互谅互让、互相协商处理好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并应符合法律和社会主义道德的要求,履行好自己对家庭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七条 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另一方加以限制或者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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