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主观:
由本人或用人单位携带《参保凭证》、转移人员 身份证 原件及复印件到新所在地(县) 社会保险 管理分局申请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入;新所在地区(县)社会保险管理分局受理申请后,对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由区(县)社会保险管理分局与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联系办理转移后续业务。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九条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二条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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