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事实婚姻构成要件有: 1、实质要件。男女双方未经依法登记结婚,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2、男女双方的同居关系产生于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 3、男女双方达到法定结婚年龄、自愿同居、非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一、没领证的婚姻纠纷如何调解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于没领证的婚姻纠纷的解决方法:其夫妻双方因为没有离婚证不是合法的夫妻,是不能离婚的。是不能走离婚程序的。是需要根据其相关司法解释进行区别对待的。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二、事实婚姻后离婚是否需要登记 不需要,事实婚姻民政局不允许办理离婚手续。 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事实婚姻,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在结婚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 如果想要离婚的,需要去法院起诉离婚。 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照同居关系处理。 属于同居关系的,可以直接分手。如果对同居期间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有争议的,可以另外以同居期间析产纠纷或者抚养权纠纷起诉至法院,单纯起诉解除同居关系,法院是不会受理的。 三、办没领证结婚证的婚姻纠纷要怎么处理 没有结婚证,双方不是合法夫妻关系。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可以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产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也可以到人民法院进行起诉。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 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以外,按共同共有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