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发票第一联丢了处理办法如下: 1、一般纳税人丢失了发票的第一联,如果此发票已经经过了认证,只需要将发票联的复印件留存即可。如果没有认证,需要用其他的发票联去税务机关认证后再用复印件留存; 2、如果丢失发票中的专用发票联,可以使用发票的抵用联来计如账户,将复印件留下备查。 若是纳税人丢失已经开具或是未经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需要销售方提供相应的专用发票复印件并且到当地税务部门进行登记,经税务部门审核后,相关文件可作为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如果遗失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中的抵扣联,可以留存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以备查验;若是纳税人丢失未经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使用其发票联到当地主管部门进行认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需要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购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购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购方式,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购簿。 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时,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查验。第十六条 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代开发票。 禁止非法代开发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