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操纵证券市场罪的表现有哪些 |
释义 |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的; 2、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的; 3、在自己实际控制的帐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的; 4、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或者大量申报买入、卖出证券、期货合约并撤销申报的; 5、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进行证券、期货交易的; 6、对证券、证券发行人、期货交易标的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同时进行反向证券交易或者相关期货交易的; 7、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 一、内幕交易罪既遂的刑事责任 内幕交易罪既遂的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构成要件包括哪些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构成要件包括: 1、对象是国家对证券交易管理制度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客观方面,利用职务便利获得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披露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 3、主体为特殊主体; 4、主观方面是故意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是指以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为目的,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 与他人串通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自买自卖期货合约,操纵证券、期货市场交易量、交易价格,制造证券、期货市场假相; 诱导或者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证券投资决定,扰乱证券、期货市场秩序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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