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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环境法律规定是什么?
释义
    《限期治理管理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排污单位的污染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限期治理:
    (一)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本办法以下简称“超标”);
    (二)排放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实施总量削减和控制的重点水污染物,超过总量控制指标的(本办法以下简称“超总量”)。
    第三条【不适用情形】排放水污染物超标或者超总量,但有下列情形之一,法律法规相关条款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特别规定,不适用限期治理:
    (一)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处罚。
    (二)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其配套建设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的,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处罚。
    (三)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处罚。
    (四)违法采用国家强制淘汰的造成严重水污染的设备或者工艺,情节严重的,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处罚。
    对于污水超标排放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是为了更好的规范我们国家的企业,更好地维护好我们生存的环境来制定的。对于污水超标排放的行政处罚也是相当的严格的,我们国家对于这个问题的重视性显然是非常的高的,所以说一定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检查。
    在当代的社会,现在遇到行政违法行为,应当是由相关的行政机关做出一定的处罚的决定。比如说如果是环境污染问题的话,应当是由县级以上的环境主管部门作出处罚的决定。但需提醒注意的是,如果案件比较复杂的,应当适用普通的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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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3 23:1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