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个人债务清理是什么意思 |
释义 | 个人债务集中清偿是一种特殊的执行程序,即在现行法律框架内,根据执行制度和执行和解、参与分配的理论,参照个人破产的原则和精神,在进一步财产调查和财产分配的基础上,对个人债务进行集中清偿清算,通过有条件的执行和解或金融机构的一致行动,形成个人债务偿还方案,以实现执行程序的有效退出和债务人信用修复的目的。 一、公司资产清算出来后怎么操作 按照我国《破产法》的有关规定,剩余财产的分配应分为两个步骤进行。 1、确定分配方案。剩余财产的分配方案,应由清算组提出,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破产法》规定,债权人会议的职权有: (1)拥有审查有关债权的证明材料,确认债权有无财产担保及其数据; (2)讨论和通过和解协议草案; (3)讨论和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 人民法院或债权人会议均有权在必要时召集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的决议一经通过,便对全体债权人发生效力,全体债权人必须执行。剩余财产的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后,还应报请人民法院裁定后执行。 2、执行分配方案 剩余财产分配方案确定后,应由清算组立即开始执行。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应由清算组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破产程序终结后,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清偿。在实际工作中,对于不同类型的企业,剩余财产的分配方案应有所不同。对于有限责任公司,一般是按合同、章程的规定或出资者出资比例进行分配。如果公司章程、合同中已专门说明了有关财产的分配办法,则应按规定进行分配;如果没有在合同、章程、协议中作出明确规定,董事会也没有就此作出任何决定的,则应按合资法的规定,按投资各方的股权资本比例进行分配。 如果上述分配方案董事会已经通过并得到审批机构批准,清算组即可按上述方案实施。 二、多个债权人参与分配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一)执行所得价款应当首先扣除参与分配的各债权人的执行费用,余额用于清偿债务。其中财产保全的费用应优先于其他执行费用扣除。 (二)有担保物权人和其他优先权人参与分配的,其债权优先于普通债权受偿。数个担保物权和其他优先权同时存在的,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确定其受偿顺序。担保的债权未届清偿期的,在分配时应当优先预留其相应的份额。 (三)普通金钱债权人的分配,按照各债权数额的比例平等分配。 最高院关于执行程序中多个债权人参与分配问题的若干规定 为保障人民法院及时、有效地处理执行程序中多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财产参与分配问题,公平保护各债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三、债权利益的最大化 强制清算是极端的偿债方式而非最佳方式。这种方式存在着程序费用高昂,时间和精力耗费过多,破产财产巨大贬值,失业救济等社会负担加重的缺陷。特别是破产财产的廉价分配降低了债权效益,也不符合债权人的真实意愿。如何最大限度地维护债务人的财产价值,挖掘其偿债能力,即最大限度地满足债权利益,是和解制度应担负的一项重要任务。如果和解制度不能给债权人带来比破产清算更大的满足,债权人宁愿选择破产清算。应当看到,和解也并非安全的清偿方式。债务的延缓,市场的变化以及和解协议生效,破产程序终结、债务人恢复支配其财产以后的经营情况,有可能形成一种新的风险和损失。 从经济学角度看,财产的经营价值高于闲置价值,闲置价值又高于清算价值。破产财产的清算变价必然存在价值上的损耗。这是因为:非流通领域的财产出售变现,只有通过部分价值让渡(低于实际价值)才可能实现;此外,清算成本(财产维护、管理费用及清算程序费用)不能得到补偿,只能从变价中扣除。闲置财产价值之所以低于经营财产价值,原因在于: 1、闲置财产中包含的物化劳动和活劳动不能被消耗和转移,无法补偿; 2、财产维护和启动维修的成本增大; 3、有形磨损(机械设备锈蚀)、无形磨损(设备或产品过时)所引起的贬值;4.无形利益(如信誉、商标、技术、货源及客户关系等)因经营停顿无法体现。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应当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几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抵充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担保数额相同的,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抵充;到期时间相同的,按比例抵充。但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对清偿的债务或者清偿抵充顺序有约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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