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申请离婚的失败者 |
释义 | 无效婚姻申请人及处理方法 无效婚姻申请人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如重婚、未到法定婚龄、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根据《民法典》及最高法院解释,利害关系人包括近亲属和基层组织。处理无效婚姻时,人民法院应受理申请并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对于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纠纷,需要制作裁判文书。若同时受理离婚和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应先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然后继续审理涉及财产和子女的事项。 法律分析 一、无效婚姻申请人有哪些 1、无效婚姻申请人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 2、其中,利害关系人包括以重婚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的,为未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九条有权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其中,利害关系人包括: (一)以重婚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的,为未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婚姻无效该如何处理 1、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一年内,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的规定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2、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 3、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 4、人民法院审理无效婚姻案件,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对婚姻效力的认定和其他纠纷的处理分别制作裁判文书。 5、人民法院就同一婚姻关系分别受理了离婚和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的,对于离婚案件的审理,应当待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作出判决后进行。婚姻关系被宣告无效后,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继续审理。 结语 婚姻无效的申请人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如重婚、未到法定婚龄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等。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申请,并经审查后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在处理无效婚姻案件中,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婚姻无效的情况,并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等问题作出相应处理。若离婚和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同时存在,应在宣告婚姻无效后继续审理相关问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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